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鄭鍾秋花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九十四號訴訟上和解成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FO~T48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伍拾陸元。
送達費 陸佰 壹拾貳元。
本件送達費陸拾捌元。
合計叁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