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全氧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之15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萬8,03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