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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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
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重陸點捌零公克,空包裝重壹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4年10月28日下午2時20分許,在高雄縣○○鄉○○段451之8地號上之鴿舍及工寮為警查獲,並在上開鴿舍、工寮查獲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合計重6.80公克,空包裝重1.57公克),嗣被告經本院以97年7月11日95年度易字第994號判處無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3日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95年度易字第994號卷第28頁,其中1包海洛因毒品內含2小包,故鑑定通知書記載為6包,應予敘明),係屬違禁物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