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丙○○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2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44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黃福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丙○○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黃福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8月8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8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丙○○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口湖郵局;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分為5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8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仟元(除最末期給付新臺幣陸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8月8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8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甲○○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口湖郵局;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分為5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8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