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苗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0號,編號3:苗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341號,編號4至5:苗栗地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編號6:苗栗地院109年度苗簡字第839號,編號7至8: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78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6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25號裁定應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