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於本院網站,本院業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其申報權利已於108年8月12日屆滿(屆滿日為8月11日為假日,順延至8月1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黃江漢│元大銀行佳里分行│107年12月31日│50,000元│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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