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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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38號聲請人 甘國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陳報聲請人甘國明是否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有無持
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㈡請說明聲請人甘國明是否在我國境內?如不在我國境內,如欲辦理本件聲請,請出具:
①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②並由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印鑑章(請補蓋印鑑
章於後附之影本並寄回)③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 甘志偉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近兩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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