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邱卉渟 (原 邱惠敏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46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400元(4,000元/平方公尺×78.55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40,200=454,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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