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五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逃匿,爰聲請沒入保証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受刑事保証金通知、刑事保証金收據、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拘提無著復函、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証,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七二號刑事執行卷宗全卷查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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