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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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美麗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