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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