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人元祿建設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破產管理人 丁澤祥 會計師破產債權人良宇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理人 張瀞心 破產債權人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理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 朝輝 輸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理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郭進來上列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丁澤祥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人存款存摺(節本)、分配收據9紙、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5紙及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1紙(均為影本)為證,足認本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