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子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1年12月12日被執行,則全體相關人員,絕對會在國內外,被以刑事、民事起訴, 陳克明 貪污,堅持亂來,請作出有人性之裁定予以阻止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以100年度聲字第695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505,200元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616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嗣相對人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09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抗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抗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駁回。原裁定關於命相對人供擔保金額變更為1,017萬元」,前開事件准予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並就供擔保之金額有所認定,又民事庭在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法僅就是否准予供擔保停止執行、供擔保金額若干予以認定,如認執行程序之進行有所不當,則可循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明異議,以資救濟,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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