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14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鄭瑞誠
鄭瑞隆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瑞芳鄭瑞坤 、楊鄭玉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七百零七萬七千三百五十七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一千零九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項目│價值(元)│├───────────┼──────────────┤│臺北市○○區○○段1小│15,660×262,075×87356分之││段84地號│141=6,624,357(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1小│453,000(參考被繼承人 鄭李訪 ││段1229建號(門牌號碼:│利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計算)││臺北市○○○路○○○巷○號│││6樓之1)││├───────────┴──────────────┤│總計7,077,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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