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99號抗告人 林志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美泙 間離婚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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