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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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建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建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建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湯建武前於101年間,分別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
2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㈠、㈡案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14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月13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2月28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