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分列第1、2項,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次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㈠受刑人黃宗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及詐欺等8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於102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8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3年2月1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76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並於同年3月11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拘役120日之範圍,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宗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傷害│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7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35號│4450號│4450號│445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事││108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2年9月2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判││108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2年9月27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2320號(已執行完畢│字第738號│字第738號│字第738號│││)│②編號2至8合併定│②編號2至8合併定│②編號2至8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應執行刑為拘役│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100日│100日│└─────┴─────────┴─────────┴─────────┴─────────┘┌─────┬─────────┬─────────┬─────────┬─────────┐│編號│5│6│7│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6日│101年11月18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1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450號│4450號│4450號│445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102年度易字第765││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38號│字第738號│字第738號│字第738號│││②編號2至8合併定│②編號2至8合併定│②編號2至8合併定│②編號2至8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應執行刑為拘役│應執行刑為拘役│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100日│100日│1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