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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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 鄭福海 相對人 施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天賜向案外人 李憲清 借款,為擔保其對案外人李憲清之債務能夠履行,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前揭借款清償期屆至,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經案外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未果而換發債權憑證在案。俟案外人李憲清於民國103年2月6日將上開之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一切權利讓受於聲請人,且經合法公示送達並辦竣抵押權讓與之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一件、郵局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本院90年執字第2149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施天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坐落苗栗縣竹南鎮,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