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林廷鴻 相對人泰有騰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宏建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四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於11月5日先支付新臺幣45,000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台灣企銀帳戶。餘額為新臺幣47,045元,於完成交接後給付」之調解內容,扣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外,准予依上開調解方案之內容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之結果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7,045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關於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所示:「資方(即相對人)於11月5日先支付新臺幣45,000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台灣企銀帳戶。餘額為新臺幣47,045元,於完成交接後給付。」之調解內容,相對人除業已給付45,000元外,剩餘部分迄今尚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102年11月4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與聲請人確認無訛,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自堪信其屬實。是相對人應於聲請人完成交接後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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