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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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5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黃鼎鈞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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