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黃鼎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家事法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