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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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閻喜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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