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債權人焊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雪琴 即長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許智雄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釋明資料所示,僅「焊鑫科技有限公司」為債權人,許智雄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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