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51號聲請人 陳簡好 聲請人 陳淑真 聲請人 侯淑芬 聲請人 陳雨利 前列陳簡好、陳淑真、侯淑芬、陳雨利共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立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本票原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