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宏銘
甲○○被告乙○○
輪胎行)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6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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