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05號聲請人丁○○相對人己○○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己○○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禁治產人己○○負擔。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