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號上訴人 黃炳勳
黃玉青 被上訴人 黃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47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黃炳勳、黃玉青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黃炳勳、黃玉青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則其上訴利益合併計算為2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張金柱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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