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考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考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主張已於101年10月25日繳納,惟該次繳納抗告費係對本院於
101年10月17日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與本件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不同。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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