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順福
曾順旗 曾鳳田黃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2年2月18日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曾順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曾順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64,00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曾鳳田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91,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 蔡黃金蓮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7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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