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鴻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80年度調偵字第340、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鴻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