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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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桂連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献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家財訴第44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4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不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2萬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3、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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