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55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臺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8年10月1日經授中字第0983414666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