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蔡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宜潔於民國94年11月間向聲請人訂借治家成長循環性貸款柒拾萬元並書立同額借據乙紙交聲請人收執,約定本借款額度之循環透用期限定為五年,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1日止,得自透用本借款額度後每月乙方(聲請人以下同),最後一個營業日清償應付利息。倘無存款或存款不足抵償甲方債務人每月應付利息時,乙方得在本借款額度及循環透用期限內,將不足抵償之金額逕行滾入借款本金,倘因此而致超過本借款額度時,甲方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金額。本借款額度之透用利息,按年率2.608%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196%加個別加碼年率1.412%訂定,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
(二)詎債務人至到期日99年11月1日止皆未來行辦理續約手續至今已逾期2個月還,迄今積欠本金柒拾萬壹佰玖拾貳元及按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嗣經屢催均無效果,依放款借據第4項甲方願在循環透用期限屆滿時,一次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之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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