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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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06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陸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小 字第 3067 號裁定(98.11.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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