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