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林蒼蔡 訴訟代理人 鄭麗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計7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9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
108年9月1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9月1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4│││││├──┼─────┼─────┼───┼──┼───┼──┤│0002│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5│││││├──┼─────┼─────┼───┼──┼───┼──┤│0003│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6│││││├──┼─────┼─────┼───┼──┼───┼──┤│0004│中國鋼鐵股│711C-18DQ3│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367│││││├──┼─────┼─────┼───┼──┼───┼──┤│0005│中國鋼鐵股│821C-32ZH9│股票│1│80││││份有限公司│084│││││├──┼─────┼─────┼───┼──┼───┼──┤│0006│中國鋼鐵股│89NX-00163│股票│1│144││││份有限公司│531-7│││││├──┼─────┼─────┼───┼──┼───┼──┤│0007│中國鋼鐵股│90NX-00237│股票│1│220││││份有限公司│994-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