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4號聲請人 許登育 相對人 楊順達 即原綱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本案勞資雙方合意自即日(107年12月25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以新臺幣70,000元作為系爭職災補償和解金之給付,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2.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10期給付,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0月10日止,每期(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7,000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梓官郵局,戶名:許登育,帳號:00000000000000)內,上開給付期日如遇假日則順延一天,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及職災補償金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1.本案勞資雙方合意自即日(107年12月25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以新臺幣70,000元作為系爭職災補償和解金之給付,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2.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10期給付,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0月10日止,每期(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7,000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梓官郵局,戶名:許登育,帳號:00000000000000)內,上開給付期日如遇假日則順延一天,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給付108年9月及10月之和解金,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其中14,000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及職災補償金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觀諸聲請人提出梓官郵局帳戶內頁影本,相對人僅給付8期之金額共56,000元後,即未再依調解內容履行,尚有108年9月及10月之和解金各7,000元未給付。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14,00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