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學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洪學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洪學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2年8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6年11月17日6時許起至同日7時許止,在臺中市○里區○○路○段高速公路陸橋旁工寮居所,飲用米酒後,於同日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里區○○路與甲后路1段交岔路口,因闖紅燈左轉,為警在臺中市○里區○○路與文化路交岔路口攔檢,發現其滿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2時42分許,測得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洪學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揭事實不諱,(偵卷第17至18頁、29之2頁至反面、本院卷第51至52頁反面),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資料查詢單、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查詢單在卷可參(偵卷第16、22至24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於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102年8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96年間,即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豐原簡易庭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於10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犯行,足見其對於酒醉駕車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詎仍不知警惕,一再重蹈覆轍,未能改正其酒醉駕車之不良習性,難認前揭歷次論罪科刑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得收矯正效果,及其此次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9毫克,僅為貪圖己便,漠視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致其他用路人陷於隨時遭到碰撞、受傷甚至死亡之可能結果,猶貿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其酒醉駕車行為已對自身及往來之人車安全產生潛在性危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從事園藝業(參被告於調查筆錄之年籍資料欄),暨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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