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恩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范冬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裁定限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