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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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二)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故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表:受刑人廖明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21日某│106年1月11日或││││時許│1月12日上午10時│││││許││├────────┼────────┼────────┼────────┤│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26號│毒偵字第2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899號│368號│││事實審├────┼────────┼────────┼────────┤││判決│106年5月31日│107年4月3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899號│368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3日│107年5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97號(註│執更字第767號││││銷假釋,尚未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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