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姵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姵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姵蓉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10月2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439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其另於假釋前犯偽證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5年7月,合計刑期8年,業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34號、100年度桃簡字第307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94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2月、6月、10月、4月、6月等,前開7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再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25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46號、100年度簡字第480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3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67號、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4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5月、3年8月、8月、5月、3月,前開7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上開㈠、㈡接續執行合計8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7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3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