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忠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複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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