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被告乙○○
弄3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5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