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即 葉秀珍 )
戶台南市○扶助律師 黃雅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26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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