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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