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秀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42176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4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鐘秀鈴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藉以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㈠於109年4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淑妍 」聯繫告訴人 梁涵庭 ,佯稱「FXOpen」網路平台可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4月16日20時34分許網路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1千元至上開帳戶內;㈡於109年3月30日以「OMI」交友軟體暱稱「SUMMER」聯繫告訴人邱品銓,佯稱「捷凱網路平台」可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4月21日12時4分許、12時12分許、12時15分許,分別網路轉帳5萬元、2萬元、2萬元至上開帳戶內;㈢於109年4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伊雯 」聯繫告訴人 鍾弦儒 ,佯稱「Fxprotw」網路平臺可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4月16日21時15分許網路轉帳新臺幣6,000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因認被告所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1337號、第42176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0年1月11日繫屬本院,並經同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2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44061號移送併辦等情,有本案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該署109年8月24日新北檢德賢109偵41337字第1090135195號函、110年1月25日新北檢德讓109偵44061字第1100006288號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0年1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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