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宓哲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
聲明。查,依上訴狀之聲明欄內容,上訴人係就本院第一審判決
之有關修車工資新臺幣(下同)27,201元部分表示不服,然上訴
聲明僅就修車工資部分為上訴聲明,就第一審判決之其他敗訴部
分並未提出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按上訴標的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上訴人就
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
28,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上訴人僅就修車工資
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27,201元,同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上訴聲明,並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