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張嘉淳 律師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被繼承人 沈海 之繼承
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
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沈海之 全體繼承人以共有之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號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占有原告管理之新北市○○區○○段○○○○號(下稱
系爭土地),請求相對人遷出系爭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係
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系爭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6,300元,及聲請人陳報系爭建物占
用系爭土地之面積140平方公尺計算,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1,208萬2,0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2,000元外,聲請人尚應補繳3,000元
。另聲請人雖以沈海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然未提出沈海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附記事欄,致無從確定本件調解之相對人而無法進行調解。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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