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鍾秋旺 被告 阮呂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9年度簡上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等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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