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格非 被告臻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坤賢 被告 陳益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情,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7條、保證書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15、24頁),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聖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