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張秋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秋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張秋貞(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至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罪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編號1因而確定,編號2至7經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民國「108」年7月30日,更正如下)。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分別定刑之寬減情形(故應於有期徒刑2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詐欺取財罪、編號2至7均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雖大部分罪名相同,然而受刑人不只為了調取現金,向他人佯稱需繳交保險費而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支票(附表編號1),又多次以冒名並虛構人別之類似手法參加競標,而於民間自助會詐取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之標金(附表編號2至5),另又貪圖小額之電信費用利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多次假冒其夫之身分而於語音繳款系統輸入其夫之信用卡資料,致其夫受有財產上損失,且同時損害電信公司及銀行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附表編號6、7),受刑人多次為財產犯罪,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情節非輕,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於109年5月18日因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本件附表編號1既與編號2至7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7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12月5日、103年1月10日102/09/15①101/11/20-103/02/20②102/03/10-103/03/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判決日期108/06/13108/06/13108/06/13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6/13109/07/30109/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15號(已執畢)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52號編號1至5前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06/10-103/04/10102/09/05-103/05/05①103/03/07②103/03/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判決日期108/06/13108/06/13108/06/13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109/07/30109/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5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53號編號1至5前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6、7前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4/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64號判決日期108/06/13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53號編號6、7前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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